- 罗施福;徐雁;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明确承认导演、编剧、摄影等人为电影的作者,但并未赋予这些作者完整的电影著作权。相反,电影著作权被赋予了制片人。从制度目标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对电影著作权归属的设计是缺乏充分说服力。从我国著作权法的传统理念出发,借鉴法国等国的立法实践,赋予电影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主体身份,是我国电影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应然选择。在特定情况下,演员也应被认定为电影的作者。
2011年06期 No.94 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K] [下载次数:52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6 ] |[阅读次数:1 ] - 王新霞;左安磊;朱永胜;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继建立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卡拉OK版权收费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折射出集体管理中的垄断与反垄断问题。我们需要借鉴美国等地的相关经验,不断改革完善制度模式,提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水平,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真正实现著作权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宗旨。
2011年06期 No.94 7-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K] [下载次数:80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6 ] |[阅读次数:2 ] - 蔡晓东;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是全球知识产权统一保护的基础,十多年过去了,一个新的趋势是知识产权保护双边协议改变了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已经超出了TRIPS标准,这就是所谓的"TRIPS-plus"条款。熟悉这些条款很重要,因为它们对各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远远超越了知识产权这个行业。
2011年06期 No.94 13-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K] [下载次数:14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2 ]
- 梁亚民;
有效参与地方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为地方法制建设提供直接服务是地方政法院校的基本职能之一。甘肃政法学院通过开展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受委托或选派专家学者直接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学校服务地方立法的模式和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方面均有一定不足。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建立学校与地方立法机关合作的长效机制,形成固定立法顾问与项目立法顾问相结合的模式,并进一步拓宽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
2011年06期 No.94 18-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3K] [下载次数:8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1 ] - 王存河;
人民调解从其产生之时,就有争取民众的政治意图在内,在当前同样如此。不过在具体策略上,随着整个社会的价值多元化、人际关系的陌生化,法言法语已有了生存的空间,但调解组织在被重构的同时,如何保持其社会自治组织的本质还是个难题。
2011年06期 No.94 2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9K] [下载次数:20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1 ] - 王斌林;
行政诉讼异地审判是我国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新现象,这一现象不仅是一个普通的个别性事件,更是一个对我国法律制度建构有着重要推动作用的系统司法行为。异地审判由法官的灵感而启动,靠法官的理性而成熟,这是法律制度启动的源头;异地审判运行过程是法官的技巧和智慧的展开过程,这又是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异地审判的司法实践还在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立法。总之,异地审判实践背后隐含的司法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恰恰是中国法律制度构建所需要的最宝贵的东西。
2011年06期 No.94 26-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K] [下载次数:16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1 ] - 田春苗;刘金春;
我国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独立主体地位。作为独立社团法人,工会应承担自己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然而,现行《工会法》对工会本身的法律责任未做规定,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我国工会的法律责任。首先必须走出认识的误区,认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义务而非权利;其次要明确工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会法》中分而述之;最后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工会本身的法律责任,包括工会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工会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工会对其他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1年06期 No.94 33-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0K] [下载次数:84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0 ] |[阅读次数:1 ]
- 李凤梅;
教唆行为的定位问题是刑法学研究中的基础问题。以实定法为根据证立教唆行为共犯性存在方法论上的错误。将教唆行为认定为共犯中的预备行为混淆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界限,也导致刑法总则在同一问题上重复立法的错误结论及被教唆者实施了与所教唆犯罪无规范包含关系的第三罪时教唆犯罪刑认定上的困难。教唆行为满足实行行为的构造要求,不仅表现为符合实行行为的实质侧面要求,也表现为已具备符合实行行为形式侧面要求的前提条件。
2011年06期 No.94 37-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8K] [下载次数:24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2 ] - 王海涛;
过失参与他人故意犯罪,是应当作为故意犯罪背后的过失正犯而被溯及的归责,还是应作为过失共犯而禁止溯及的归责,取决于对过失犯持扩张的正犯概念还是限制的正犯概念,也引发了当前一元的限制正犯论与二元正犯论的对立。风险社会背景下民众对社会安全的渴求,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犯罪背后的过失参与者的归责,而二元正犯论是学说上寻求的刑法信条学原理上的说明。二元正犯论所带来的过失归责范围的扩张以及对个人自由不当压制的危险,可以通过引入信赖原则的法理来缓解。信赖原则法理的适用基准,应当根据过失参与行为的危险性,具体的加以确定。
2011年06期 No.94 42-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K] [下载次数:21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1 ] - 汪厚冬;
公法上不当得利作为公法之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受益方与受损方之间成立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之债权债务关系。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通常表现为不当得利之债,其涉及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不当得利之债的标的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范围等内容。然而公法上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与返还请求权的范围是公法上不当得利区别于民法上不当得利在法律效果上的最大差异所在,而公法上不当得利之债的标的则基本可准用民法上不当得利的相关规范。
2011年06期 No.94 49-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K] [下载次数:44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7 ] |[阅读次数:2 ] - 龚振军;
在没有深入探究法文语义内涵与功用,洞悉法文语义作为解释限度局限性前提下,我国刑法学界几乎一致地主张以法文语义作为解释限度,这反映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解释限度理论存在某种虚空现象,需要作出某种深刻意义之检讨,并作出相应转变。事实上,站在规范性视角,通过剖析法文语义、国民预测可能性和犯罪定型三者的内涵与功用,犯罪定型以其规范类型之特征,关联"事实与规范"之逻辑分析模式,应当作为刑法解释限度。刑法解释欲达致犯罪定型之限度必须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从事实本质出发对规范类型的把握;从规范本质出发对事实范型的把握;在等置思维模式下,通过法律意旨、意义关系的同质性对犯罪定型的把握;演绎与归纳的综合推理。事实本质的分析是我们逻辑分析的起点和解释正当性前提;规范类型的本质决定着事实本质特征的取舍;法律意旨、意义关系的同质性,作为类比推理的支点,决定着刑法解释质的限度延伸程度;而演绎与归纳逻辑推理的综合运用,又在量上具体化和规范化刑法解释限度。
2011年06期 No.94 58-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7K] [下载次数:36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