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法哲学的风格与方法——解读《法律的概念》On The Style and Methodology of H.L.A Hart's Legal philosophy——An Analysis to The Concept of Law
何永红;
摘要:
对《法律的概念》这一经典的解读必须回到文本本身,而不是游离于文本之外空发议论。通过对文本的细致梳理,本文发现,哈特的"三提示"对于我们理解其思想的主题有重要意义。从方法论上来讲,解读哈特的要旨在于:J.L.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在实质上究竟是如何与哈特的问题意识相关的。
关键词: 哈特;《法律的概念》;言语行为理论;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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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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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前言第2页。此处的“J.L.奥斯丁”不同于“约翰.奥斯丁”,后一个是19世纪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思想家,其代表作是《法理学的范围》,其核心观点是,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前一个是二战后分析哲学中牛津学派的代表人物,其代表作是《如何以言行事》,其核心观点是,人们在说某事的时候同时在做某事(to say somethingis to do something)。他们俩在不同的层面同时深刻影响着哈特的法哲学,以示区别,笔者将前者称为“J.L.奥斯丁”,而将后者称为“奥斯丁”,下同。
- ①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1.中文版参见[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英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本文对此文献的引用如无特别说明,都是指第二版中文版,即许家馨和李冠宜的译本。
- ②所谓“三大论战”是指哈特-德夫林、哈特-富勒和哈特-德沃金之间的论战。1958年,德夫林勋爵应邀在英国科学院作了一个关于刑法的适用范围的法学演讲。为回应德夫林的观点,哈特写就了《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一书。虽然哈特与德夫林之间的论战并没有直接围绕《法律的概念》进行,但该书中包含了许多其在《法律的概念》中得到详尽展开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