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争议案件与司法的合法性——对“泸州遗赠案”的反思
黄伟文;
摘要:
在有关泸州遗赠案的讨论中,存在着规则论与原则论的争论。规则论者试图排斥道德立场,而原则论者则认为应作价值考量,两者的争论表面上是法律与道德之争。但实质上,规则论排斥道德立场本身正体现了一种道德立场,因而规则论与原则论之争的实质是两种不同道德立场的争论。引入道德立场之后,司法裁判面临合法性的追问。但是,既有讨论对此皆未能给出有效的回答,因此,泸州遗赠案有待进一步反思。
关键词: 道德争议案件;司法的合法性;法律概念
基金项目: 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创新项目《法律演进的路径构想》(批准号:2010BSCX001)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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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1]金锦萍.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同居的时候:公序良俗与制度协调[C].北大法律评论,2004,第6卷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87-314.
- [2]范愉.泸州遗赠案评析: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M].判解研究,第2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 [3]郑永流.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J].中国法学,2008(4):179-189.
- [4]邵建东.德国民法总则编典型判例17则评析[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218-239.
- [5]陈洪杰.法律续造的方法[J].法律科学,2010(6):20-28.
- [6]何海波.何以合法?——对‘二奶继承案’的追问[J].中外法学,2009(3):438-456.
- [7]Ronaid Dworkin,Justice in Robe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
- [8]Ronaid Dworkin,Objectivity and Truth:You’d Better Believe it,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25,No.2(Spring,1996),pp.87-139.
- [10]郑永流.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例[J].中国法学,2010(3):52-65.
- [11][德]诺依曼.法律方法与法律论证理论[M].张清波,译.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8,第1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0-43.
- [12]H.L.A 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2ded.,1998:193.
- [13]Timothy A.O.Endicott,Vagueness in law,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Chapter9.
- [14]Lon L.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7:107.
- ①四川泸州遗赠案已为学界熟知,其案情与判决本文不再赘述,详可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泸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
- ②《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③《继承法》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法》第16条第3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④代表性观点可见:殷啸虎:《感悟宪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七章;萧翰:“被架空的继承法:张学英诉蒋伦芳继承案的程序与实体评述”,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2辑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许明月、曹明睿:“泸州遗赠案的另一种解读:兼与范愉先生商榷”,载《判解研究》,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 ①参见田士永:“法律行为违背善良风俗中意思要素的分析——从泸州遗赠案开始”,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7年第1期(总第1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 ②参见何兵:“冥河对岸怨屈的目光:析‘二奶’继承案”,载《法制日报》2002年4月7日版;邓子滨:“不道德者的权利”,载《南方周末》2001年11月15日,第5版。
- ③《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④参见陈洪杰:“论法律续造的方法”,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6期;林来梵、张卓明:“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 ①把法律区分为规则与原则,是一种分类学的法律概念,这种观点在我国学界目前很有市场。这部分原因在于对德沃金原则理论的误解。不少人认为,德沃金的原则理论也可划入这个阵营,但是,德沃金指出,那是一个重大误解。德沃金指出,他的原则理论并非认为“法律包含固定数量的标准,其中一些是规则,其他的是原则”,而只是说,“对法律家在决定某一特殊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问题时必须加以考虑的种种考量所作的一种准确的概括,将包含具有原则的形式和力量的诸多命题”,他主张一种解释性教义学的法概念。See Ronald Dworkin,Justice in robes,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Chapter 8;Taking Rights Seriousl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Chapter 2.另可见,刘叶深:“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质的差别?”,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