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学评论

2012, No.96(02) 9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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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董事制度的法律分析

黄爱学;

摘要:

在法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的问题上,各国立法和司法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形式上,法国、英国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法人董事制度。实质上,如果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控制,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将其视为事实上的法人董事,该股东也被追究法律责任。事实法人董事制度旨在解决公司的实质控制问题和董事会的功能"虚置"问题。就我国的立法选择而言,也有规定名义法人董事制度的必要。另外,我国公司法对事实法人董事的规制存在局限,即在股东内部控制上主要采"形式控制"判断标准,这与公司非股东外部控制采"实质控制"判断标准构成规范意旨冲突。故我国公司法第20条和第21条关于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应作扩大解释,采实质控制标准,以扩张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 法人董事;法人本质;事实董事;实质控制;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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