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董事制度的法律分析
黄爱学;
摘要:
在法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的问题上,各国立法和司法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形式上,法国、英国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法人董事制度。实质上,如果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控制,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将其视为事实上的法人董事,该股东也被追究法律责任。事实法人董事制度旨在解决公司的实质控制问题和董事会的功能"虚置"问题。就我国的立法选择而言,也有规定名义法人董事制度的必要。另外,我国公司法对事实法人董事的规制存在局限,即在股东内部控制上主要采"形式控制"判断标准,这与公司非股东外部控制采"实质控制"判断标准构成规范意旨冲突。故我国公司法第20条和第21条关于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应作扩大解释,采实质控制标准,以扩张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 法人董事;法人本质;事实董事;实质控制;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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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②相关资料参见[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7页。[日]末永敏和:《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页。梅慎实:《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59-460页。官欣荣:《法人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对“肯定说”的商榷与修法建议》,载《法学》,2007年第12期。
- ①参见王保树主编:《最新日本公司法》,于敏、杨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也有观点认为2005年日本《商法典》对法人能否担任董事的问题未予涉及。参见官欣荣:《法人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对“肯定说”的商榷与修法建议》,载《法学》2007年第12期,第118页。
- ①也有观点认为英国公司法采模糊的立场。参见张卫英:《法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35页。
- ①影响力是社会学概念。影响力可以定义为,意指能够使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图,与其本人的意思无关,作出意思决定的事实上的力量。若将此定义与公司相联系,便意指将公司的意思决定以上述的方式诱导的力量。参见[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9页。
- ①作为一种法解释方法,起源于德国的自由法运动。作为一种法官裁量方法,则是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等的贡献。利益衡量理论始见于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发表的《法解释的理论与利益衡量》一文。他指出,“假如将法律条文用一个图形来表示,这是一个中心部分非常浓厚,愈接近周边愈益稀薄的圆形。在其中心部分,应严格按照条文的原意予以适用,不应变动。如果说中心部分通常可以直接依条文决定的话,则周边部分可能出现甲乙两种结论,难有定论的情形。因此,适用法律时当然要考虑各种各样实质的妥当性。”“这样看来,那种认为仅从法律条文就可以得出唯一正确结论的说法,只是一种幻想。而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实质的判断。对于一个具体情形,究竟应注重甲的利益,还是应注重乙的利益,在进行各种各样细微的利益衡量之后作出综合判断。得出这样的初步结论之后,再考虑应附上什么样的理由,亦即结合条文,怎样从法律上使该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以形成判决。”[日]加藤一郎:《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梁慧星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8页。
- ①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①我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②200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定义“控制”。该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①我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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