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执行罚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兼及《行政强制法》的完善建议
高知鸣;
摘要:
执行罚是一种广泛使用的行政间接强制执行方法,但关于执行罚的一些基本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将执行罚规定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能反映与涵盖执行罚的内涵和外延,应选用更加准确的概念术语。执行罚的适用条件不必局限于金钱给付义务,可扩展至他人可替代以及不可替代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执行罚的实施程序应细分为告诫、作出执行罚决定以及适用执行罚三个阶段。执行罚的法律救济应当根据以上三阶段的行为性质设置相对应的救济途径。我国《行政强制法》中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执行罚;实施程序;法律救济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规划项目《中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编号:04B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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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第12条等。
- ②参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11条、《灌区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等。
- ③参见《水闸工程管理通则》第7.0.3条等。
- ④有关我国学界对执行罚概念的不同界定,详见傅士成:《行政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
- ⑤对行政行为区分“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起始于德国的公法理论。可参见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9页;科伦布茨高级行政法院:NVwZ,1986年,第762页。
- ⑥在可替代的作为中,代履行难以实行,尤其是义务人无力支付他人执行造成的费用时,执行罚可适用于可替代的作为。参见《联邦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11条。
- ①参见日本1900年《行政执行法》第5条。
- ②参见奥地利1925年《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第5条。
- ③参见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行政执行法”第30条。对此,已有学者提出批评意见,认为这种严格的规定,将会导致手段转换之困难,尤其对于可替代执行的轻微案件,是否可先行选择对当事人影响较小的执行罚,已属不可能之事。参见蔡震荣:《行政执行法》,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203-204页。
- ④参见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50条。
- ①参见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第27条、《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34条。
- ②参见我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38条。
- ③参见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
- ①参见《联邦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11条、《莱因邦.柏尔兹行政强制执行法》第64条。
- ②参见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第30条。
- ③参见奥地利《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第5条。
- ④参见《行政处罚法》第51条、《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第43条、《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5条等。
- ⑤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9条、《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等。
- ①参见《联邦行政强制执行法》第16条。
- ②参见奥地利《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第5条。
- ②参见德国《莱茵邦.柏尔兹行政强制执行法》(1957年7月8日颁布,1958年1月1日起施行)第16条规定:“执行措施本身即为行政处分,或依本法之规定,其为行政处分者,得为一般之法律救济。请求(法律救济)所为之异议,应向行政处分之行政官署提起。”
- ③参见奥地利《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第10条、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行政执行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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