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
叶竹梅;
摘要:
意思自治源于私法上的契约自由理论,最初引入冲突法领域时仅限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选择。随着私法自治观念的深入,一些国家逐步将意思自治扩张适用于包括涉外合同在内的债权、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知识产权等领域。我国2011年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显现出了意思自治扩展适用的这一特点,但立法上的过于概括并不利于意思自治原则的正确适用。201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完善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由此,意思自治在我国冲突法领域的法律适用体系基本形成,并将对冲突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实现发挥极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 《法律适用法》;意思自治;司法解释;价值;限制
基金项目: 甘肃政法学院科研项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局限评析”(项目编号:GZF2012XZDLW0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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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6-18、24、26、37-38、41-42、44-45、47、49-50条15个条文均涉及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10条,第14条。
- [3]徐伟功:《法律选择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载《法学》2013年第9期
- [4]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18页。
- [5]徐崇利:《我国冲突法立法应拓展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2期。
- [6]《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 [7]黄进:《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
- [8]陈虹:《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兼评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 [9]戴小冬、徐峙:《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及其价值分析》,载《行政与法》2010年第5期。
- [10]该条例第1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除第8条适用的责任之外的非合同责任交由他们协议选择的法律处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由案件的情况表明并能合理确定的,它不能影响到第三人的权利。”
- [11]徐伟功:《法律选择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载《法学》2013年第9期。
- [12]于飞:《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离婚领域的适用》,载《厦门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 [13]杜涛:《论物权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度——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 [14]参见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04条:“当事人得使动产物权的取得和丧失受发送地国家或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支配或受物权的取得和丧失据以发生的法律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支配。”
- [15]《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 [16]参见该解答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 [17]《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10条所描述的直接适用的法的一般性特征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六类范围包括“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涉及环境安全的、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 [18]参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