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学评论

2018, No.133(03) 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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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兼论其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Research 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Also on Its Connection with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李晖;杨雷;

摘要:

自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来,参与试点的7个省份都已不同程度地展开了相关实践活动。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笔者尝试从问题的提出、《方案》成因分析以及存在的主要争议等方面切入展开论述。在政府职能顺位上,明确其先监管、后索赔的职能定位。在具体制度层面,主张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生态环境诉讼体系、建立系统完整的环境司法裁量基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诉讼磋商机制、规范司法确认;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主张建立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侵权诉讼、生态损害赔偿与一般行政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成的四层级环境治理诉讼体系。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职能顺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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