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兼论其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Research 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Also on Its Connection with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李晖;杨雷;
摘要:
自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来,参与试点的7个省份都已不同程度地展开了相关实践活动。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笔者尝试从问题的提出、《方案》成因分析以及存在的主要争议等方面切入展开论述。在政府职能顺位上,明确其先监管、后索赔的职能定位。在具体制度层面,主张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生态环境诉讼体系、建立系统完整的环境司法裁量基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诉讼磋商机制、规范司法确认;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主张建立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侵权诉讼、生态损害赔偿与一般行政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成的四层级环境治理诉讼体系。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职能顺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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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1]参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巩固副教授在2017年6月10日于浙江大学举办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上所作的会议发言。
- [2]张宝:《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与监管权的适用关系辨析》,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
- [3]新华社:《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12/03/c_1117349597.htm.
- [4]王树义、刘静:《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探析》,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
- [5]程多威、王灿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定位与完善路径》,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
- [6]徐祥民:《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国家所有制说》,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 [7]刘卫先:《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中的路径依赖及其克服》,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
- [8]同前引[5]。
- [9]徐祥民、宋宁而:《日本环境权说的困境及其原因》,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3期。
- [10]同前引[1]。
- [11]http://www.1caixin.com.cn/yw/36151232.html.
- [12]苟正金:《实践理性视阈下的环境法哲学体系》,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3期。
- [13]参见《“十三五”规划纲要全文发布绿色理念成未来5年发展主基调》,载《中国环境报》2016年3月21日第1版。
- [14]http://www.zhb.gov.cn/gkml/hbb/bwj/201611/t20161121_367896.htm.
- [15]黄锡生、韩英夫:《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解释论分析》,载《政法论丛》2017年第1期。
- [16]同前引[15]。
- [17]参见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142条。
- [18]刘子阳:《最高法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4年审结环资案55万余起》,载《法制日报》2016年7月28日第3版。
- [19]罗丽:《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
- [20]巩固:《大同小异抑或貌合神离?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2期。
- [21]巩固:《2015年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证分析》,载《法学》2016年第9期。
- [22]杜群、梁春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及比较视域下的反思》,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