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忧与出路:检察院“捕诉合一”模式的思考Anxiety and Solution:Reflection on “the Integration of Arrest and Prosecution” Mode
唐益亮;
摘要:
在检察系统内设机构改革的背景下,许多检察院将侦查监督与公诉两部门合并为刑事检察部(处、科),捕诉关系回归以往的"捕诉合一"模式。尽管国内一些学者对此做法并不赞同,但在"试点即意味推广"的司改语境中,全面推广"捕诉合一"模式已是定局。然而,"捕诉合一"模式可能带来非法证据排除更为罕见、证明标准区分更为困难、侦辩权力(利)更为失衡、批捕追诉化更为明显的隐忧。为此,应当从重新审查关涉定罪量刑的三类证据、提高批捕案件的质量、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改变检察官绩效考评的权重、强化检察官的内外部监督五个方面作出回应。此外,从长远来看,应当以"捕诉合一"模式的实效为标准,在考量西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检警一体化"或者"批捕权回归法院"两种未来方案。
关键词: 捕诉合一;捕诉分离;批捕权;公诉人;值班律师
基金项目: 重庆市科研规划创新项目“监委会改革视阈下检察权运作机制的研究”(项目编号:CYS17108);;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项创新项目“监察委员会改革视域下检察权运行机制的研究”(项目编号:2017XZXS-059)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通讯作者:
Email:
参考文献:
- [1]陈瑞华:《异哉,所谓“捕诉合一”者》,http://lawyer.fabao365.com/22152/article_196494,2018年8月3日访问。
- [2]邓思清:《捕诉合一是中国司法体制下的合理选择》,载《检察日报》2018年6月6日第3版。
- [3]崔敏:《求真集---我的治学之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20页。
- [4]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网址:http://www.spp.gov.cn/spp/gzbg/201703/t20170320_185861.shtml,2018年8月10日访问。
- [5]唐益亮:《检察院侦查权限度保留之必要性及路径》,载《时代法学》2018年第2期。
- [6]随着职务侦查权的转隶,有部分学者已经对检察院的“存废”作出思考,认为应当将检察院的批捕权回归法院,公诉权转隶司法机关,并且应当废除检察院,这也间接反映出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威不高,实际作用有限所带来的困扰。
- [7]张培田、张华:《近现代中国审判检察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4页、360页。
- [8]左卫民:《“热”与“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
- [9]“层控”是指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作出判决所经历的各个环节,通过设置程序性审查,实现后一环节对前一阶段的层层监控、限制,从而避免案件中出现错办、错判的因素,提高办案质量。
- [10]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4页。
- [11]同前引[10],第45页。
- [12][美]丹尼斯·H·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
- [13]马泽波、唐益亮:《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应注意的四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10日第6版。
- [14]陈永生:《逮捕的中国问题与制度应对---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的修改为中心》,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4期。
- [15]2013年,C市21个区(市)、县公安局共适用指定监视居住71人,约占立案侦查总人数的0.46%,2014年,T市两级检察院自侦案件监视居住的适用率仅为10%左右。分别参见马静华:《公安机关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实证分析-以一个省会城市为例》,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2期;谢小剑、赵斌良:《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证分析-以T市检察机关为例》,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 [16]王尚新、李寿伟:《〈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释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95页。
- [17]当侦查人员申请逮捕时,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如果将批捕的标准与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的标准混同,在有限的时间内,侦查人员为达到该标准的要求,可能出现刑讯、胁迫、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 [18]万毅:《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载《四川法制报》2017年2月23日第5版。
- [19]2016年,最高检发布了《“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其中明确提出“围绕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式机制。”这是仅有的关于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文件,但不能作为试点文件。
- [20]李万祥:《提高刑案辩护率保障律师执业权》,http://news.sina.com.cn/sf/news/fzrd/2017-10-31/doc-ifynhhay9635016.shtml,2018年8月15日访问。
- [21]如:2014年8月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4条、2016年10月发布并实施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20条、2017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2017年8月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 [22]郑自文:《澳大利亚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载贾午光主编:《国外境外法律援助制度新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242页。
- [23]李建玲:《酌定不起诉制度适用考察》,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 [24]在各地实践中,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委员由专门委员和专家委员会构成,其中,专门委员是指有关机关的分管领导,专家委员会是指本地区资深的法学专家、审判及检察业务专家、律师代表。其中,专门委员反映出对委员的行政职务背景和数量的强调,弱化了惩戒委员会的专业性程度和建议功能,偏离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设立初衷。参见葛琳:《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及其实现》,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2期。
- [25]高一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路》,载《中州学刊》2018年第2期。
- [26]宋世杰:《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96页。
- [27][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