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理学的启蒙: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三编Reflection on Montesquieu's On the Spirit of Law Part Ⅲ:Enlightenment of Legal Geography
韩宝;
摘要:
从范式的角度来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关于地理-法律关系的论述尽管与今天的空间-法律研究有一定差异——孟氏关心"法的精神"、今人关切"空间的正义",但在某种意义上其无意间构成了对地理地思考法律的启蒙。在今天,接续孟氏的研究传统、挖掘其中的思想资源,这至少具有相当的启发意义,亦或能为法律地理学构筑一个更为坚实的基础。地理空间不只是法律作用的对象,还是其环境与条件的限制。
关键词: 范式;地理—法律关联;法律地理学;思想
基金项目: 甘肃政法大学2019年度校级重点科研项目(项目编号:GZF2019XZDLW07)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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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1][法]达朗贝尔:《〈论法的精神〉解析》,收于[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9页。
- [2][英]罗伯特·夏克尔顿:《孟德斯鸠评传》,沈永兴、许明龙、刘明臣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04页。
- (1)法律地理学应当是分层次的,也应该有狭义、广义之分:(Ⅰ)狭义上的法律地理学,可看作是法律现象在社会地理空间上的差异呈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关于法律—地理关系的论述便是这方面的典型。(Ⅱ)广义上法律地理学,实际上对法律与(地理)空间之间内在关联的深入探讨,这至少可以分为两个大的方面:(A)空间对法律的影响,而这受人们关于空间观念以及人们对空间理解深度的发展而变得越来越复杂,具体来说:(1)真实空间下的法律。又可分为(a)一般地、普通常规空间下的法律。在这里其实是有非常大的张力的,即从现代主权国家的本质特征来看,是要求国内法律的统一——地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被消解。但是从一国法的具体实践,特别是其司法来看,实际上能够看到因地理的差异而表现出不同的,这非常典型地如不同地理空间下的差异纠纷类型以及不同地理环境下的人们对待法律的不同态度、对纠纷法律解决的接受、认可度等。需要注意的是,就真实空间下的法律更常见的是对于区域社会下的法律的具体研究。(b)特别、特殊空间下的法律。这主要是指如飞地空间、紧急状态空间等中的法律。(c)人类制造之空间下的法律,这比如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拟真空间下的法律。(B)法律对于空间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实际中所呈现出来的各种“法律空间”,这非常典型的如在诉讼程序中形成的各种“法空间”;其次则是今天无处不在的通过法律对空间秩序的各样安排与形塑,进而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关于“空间正义”的诉求。
- (2)See Nicholas Blomley,David Delaney and Richard T.Ford (ed.).(2001).The Legal Geographies Reader:Law,Power and Space,Wiley—Blackwell;Jane Holder and Carolyn Harrison (ed.).(2003).Law and Geogra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Irus Braverman,Nicholas Blomley,David Delaney & Alexandre Kedar (ed.).(2014).The Expanding Spaces of Law:A Timely Legal Geography,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至少在上列三册被视为法律地理学研究代表性成果的作品中也很难看到对《论法的精神》的讨论。另见石立元:《“法律精神”的科学建构——孟德斯鸠地理学说的法哲学意义初探》,载《经典中的法理》(2010年第1卷)(总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 (3)李大钊:《孟德斯鸠的历史思想》,收于《李大钊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84页。(有学人认为李大钊这篇文章极有可能是译自Robert Flint的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 in France and Germany)
- (4)李大钊:《李大钊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84—385页。
- (5)Luke Bennett,Antonia Layard.(2015)."Legal Geography:Becoming Spatial Detectives",In Geography Compass 9,7:406–422.
- (6)See https://sites.utu.fi/legalgeography/,最后访问时间2019/11/16。
- (7)一个更详细的讨论见庄仕佳:《法律的空间属性》,黑龙江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
- (8)张千帆:《孟德斯鸠的“精神”》,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刘小枫:《孟德斯鸠与普遍历史》,载曹卫东主编:《跨文化研究》(2016年第1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等。
- (9)参见《论法的精神》第19章第27节“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习俗、风尚和性格的形成”。
- (10)刘星:《法的历史实践:从康熙到路易十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13—115页。
- (11)韩宝:《地域与认同之于纠纷解决的意义初探——基于我国西北地区的考察》,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 (12)值得注意的是,在严复所译《法意》中,这里并没有用“气候”,而是另有他词,即“风土”。近年的一篇文章也正好补充说明了“气候”与“风土”之间的有趣关联。“如今葡萄酒界最时髦的‘风土’(got de terroir)概念最早系统出现正是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没有使用‘terroir’一词,但他对气候(climat)的强调已经颇引人注目。正如英国语言哲学家夏克尔顿(Robert Shaekleton)在《孟德斯鸠评传》中所言,‘climat’,也即英语中的‘climate’一词,“原意是指地球上相隔一定距离的两条纬线之间的空间,后来词义扩展、单指地理位置……孟德斯鸠是第一个用‘climat’表示‘气候’的学者”。用词上的差异并不能抹杀孟德斯鸠对风土学说的贡献,何况“climat”如今至少在法国勃艮第已经成为比“terroir”更加“儒雅”的说法。”参见劳乐:《拉布列德城堡:孟德斯鸠的“法意”风土》,载《三联生活周刊》第757期,2013年10月14日出版。
- (13)[英]马克·戈尔迪、罗伯特·沃克勒主编:《剑桥十八世纪政治思想史》,刘北成、马万利、刘耀辉、唐科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52页。
- (1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5页(导言)。
- (15)科勒:《孟德斯鸠对〈论法的精神〉读者的认识》,邱晨曦译,收于娄林主编:《孟德斯鸠论政制衰败》,华夏出版社2015年版;[法]路易·戴格拉夫:《孟德斯鸠传》,许明龙、赵克非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章。
- (16)[美]潘戈:《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哲学——〈论法的精神〉疏证》,胡兴建、郑凡译,黄涛校,华夏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中文版序)。另见《从德性到自由——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讲疏》(施特劳斯讲座),潘戈整理,黄涛译,华东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 (17)有关施派与剑派在方法论上的旨趣及差异可参见[美]考波克:《德行、商业和历史:18世纪政治思想与历史论辑》,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译者序;See also Major,R.(2005)."The Cambridge School and Leo Strauss:Texts and Context of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In 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58,3:477–485.
- (18)同前引[15],第18页。
- (1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5页。
- (20)刘星:《法的历史实践:从康熙到路易十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07页。
- (21)李大钊:《李大钊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66—367页。
- (2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扉页。
- (23)[英]罗伯特·夏克尔顿:《孟德斯鸠评传》,沈永兴、许明龙、刘明臣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14—315页。
- (24)[英]同前引[15],第153页。
- (25)[英]罗伯特·夏克尔顿:《孟德斯鸠评传》,沈永兴、许明龙、刘明臣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21页。
- (26)李猛:《孟德斯鸠论礼与“东方专制主义”》,载《天津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 (2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86页。
- (28)路易·阿尔都塞:“孟德斯鸠:方法的革命”,霍炬、陈越译,载豆瓣网,2019年12月25日最后访问。(Louis Althusser.(2007).Politics and History:Montesquieu,Rousseau,Hegel and Marx.Translated by Ben Brewster.Verso)
- (29)[美]伯林:《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63页。
- (30)李大钊:《李大钊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78—381页。
- (31)於兴中:《自然法学与法的神圣化和世俗化》,收于氏著:《法治与文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5—96页。
- (32)同前引[15],第40—41页。
- (33)[法]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法意》(中册),严复译,朝华出版社,2017年版,第14卷第1页。
- (34)同前引[15],第30、149页。
- (3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93页。
- (36)[法]帕斯卡尔:《思想录:论宗教和其他主题的思想》,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53页。
- (37)在这其中,特别是“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已经成为很重要的一项研究课题;此外,借助段义孚“空间与地方”的理论,相关的讨论也正在走向深入。
- (38)图片来源于Lukas C.Husa.(2017)."Southeast Asian Hill Tribes and the Opium Trade",In Karl Husa and Helmut Wohlschl?gl eds.,Hill Tribes,Labour Migrants,Foreign Retirees,Department of Geography and Regional Research.University of Vienna.23.
- (39)[美]詹姆斯·斯科特:《逃避统治的艺术:东南亚高地的无政府主义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版。
- (40)这比如最近的几篇文章:严庆、刘赫:《赞米亚:术语、意涵及启示——基于政治人类学的视角》,载《西北民族研究》2019年秋季刊;《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人类学·《逃避统治的艺术》专题讨论”四篇文章《作为一种生存状态的逃避——〈逃避统治的艺术〉》的理论价值探析》(王晓毅)、《把寺庙搬下山:在直接互动中获得社会空间——对斯科特的一个补足性反思》(郑少雄)、《藏彝走廊北端山地居民的政治与文化选择》(李锦)、《陶令不知何处去——评述斯科特的赞米亚研究》(郑鹏);等。
- (41)李晓辉:《孟德斯鸠“法的精神”与现代比较法方法论》,载《北方法学》2018年第5期。
- (42)何勤华主编,马贺、蔡迪等著:《法律文明史(第9卷):大陆法系》(上卷),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导论;高鸿钧等主编:《英美法原论》(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一章。
- (43)[英]哈·麦金德:《历史的地理枢纽》,林尓蔚、陈江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另见喻中:《法律地理学》,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 (44)姜超、唐焕丽、柳林:《中国犯罪地理研究述评》,载《地理科学进展》2014年第4期。
- (45)李春斌:《法律地理:藏族婚姻习惯法的空间向度》,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年第2期。
- (46)如《立法法》第75条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第90条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 (47)关于法律地图更细致的一个研究可参见李晓辉:《比较法研究中的世界法律地图》,载高鸿钧主编:《中国比较法学·法律全球化:中国与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3—130页。
- (48)“法的品格”借自於兴中先生对德沃金“law as integrity”的研究。参见於兴中:《德沃金的法律观与法的品格》,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 (49)[美]朱迪·斯克拉:《孟德斯鸠》,李连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 (50)董伟武、金娇:《为立法者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哲思》,载《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6年第3期;李瑛钧:《孟德斯鸠:宽和适中应该是立法者的精神——〈论法的精神〉》末两章实证研究》,载《人大法律评论》(总第13辑/第1辑)第2013年第1期,第241页。
- (51)马剑银:《孟德斯鸠语境中的“法”及其“精神”——重读〈论法的精神〉》,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6期。
- (52)[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黎四奇:《对萨维尼“民族精神”的解读与评价》,载《德国研究》2006年第2期;谢鸿飞:《法律与历史:体系化法史学与法律历史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 (53)[法]皮埃尔·布尔迪厄:《实践理论大纲》,高振华、李思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 (54)高鸿钧、马剑银主编:《社会理论之法:解读与评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 (55)侯猛、孟庆延、孙海波等:《多元视角下的社会科学研究:法学与社会学的对话》(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发展论坛第21期,2019.04.18),载“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访问时间2019.12.26.
- (5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序(第5页)。
- (57)比如伯林就描述过一种他并不同意但后世对孟氏可能的批评,“孟德斯鸠被人怀念,主要是作为一个十分可爱的作家,一个观察家,一个开明而有怀疑精神的‘大老爷’,一个写下过在当时被誉为划时代著作,有过广泛影响的作家,但在它问世一个世纪后,人们只把它看做一股思潮留下的巨大砾石,一个业已消逝的时代的一座纪念碑。”参见[美]伯林:《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158页。而在中国学者,对孟德斯鸠更多的一种批评是其“东方主义”的偏见,如前引李猛文。亦见蒋海松:《孟德斯鸠中国法律观的洞见与误读——基于法律东方主义的反思》,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亦见尤金·埃利希:《孟德斯鸠与社会学法学》(Eugen Ehrlich.(1915—1916)."Montesquieu and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In Harv.L.Rev.29:582),翟志勇译,载许章润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法理学精粹》,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 (58)霍姆斯:《孟德斯鸠》,姚远译,载《金陵法律评论》(2017年秋季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