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学评论

2021, No.149(01)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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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基本构成——以《民法典》第148、149条的解释为中心
Basic Constitution of Civil Fraud System in China——Focus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s 148 and 149 of Civil Code

时明涛;

摘要:

民事欺诈是民法的基本制度,其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自由,对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原理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我国民事欺诈制度历经无效的一元模式、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模式,最终确立了可撤销的一元模式,但其构成要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具体而言,应当确立欺诈的重大性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违法性要件在欺诈认定中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场合,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应视不同的交易场景进行具体判断。在未成年人实施欺诈的场合,应视交易的具体场景和交易内容予以区别对待。

关键词: 故意欺诈;过失欺诈;可撤销;第三人欺诈;未成年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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