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学评论

2022, No.158(04) 12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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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对登记规则的参照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Registration Rules to the Right of Habitation Created by Will

刘琬乔;

摘要:

《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能否参照适用第368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则需要大量解释论工作。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应统一于遗产继承的物权变动体系,《民法典》第230条只适用于“继承开始后”第一阶段的物权变动,遗嘱继承人基于继承人共同体身份共同共有遗产,受遗赠人享有请求遗产管理人完成特定给付之债权请求权。在“遗产分割”第二阶段,遗嘱继承人由共同共有转为单独所有的物权变动需经转移登记,遗产管理人亦负有协助受遗赠人进行转移登记的义务。通过遗嘱继承、遗赠取得居住权均需参照适用第368条登记生效要件规则。遗嘱继承人尚未进行居住权登记时,可通过物权请求权与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保护居住利益。受遗赠人尚未进行居住权登记且占有住宅时,可通过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与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保护居住利益。当非因受遗赠人过错无法进行居住权登记时,受遗赠人可通过类推适用预告登记制度使债权请求权获得暂时的物权性保护。

关键词: 居住权;遗嘱设立;遗嘱继承;遗赠;登记规则;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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