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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2, No.180 45-61
触发式监管的制度内涵与法治因应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20&ZD19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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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20
出版时间: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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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触发式监管旨在以“无处不在又无事不扰”的常态化和精准化逻辑,实现对传统监管“要么不管,要么管死”线索的变革。数字时代下,政府信息行政能力的提升为触发式监管奠定了强劲的驱动基础。比较来看,触发式监管实际上是多种监管策略的“汇合”,具备多种新监管理念的特征及优势,因而能够形成一种耦合与协同效应。立足于制度的逻辑和定位,触发式监管的体系内容呈现为监管要素集约化、风险识别精准化和措施内容复式化。为了实现触发式监管的法治化,应当确立起有限有为、分类推进和信息协同的基本原则,加快完善立法供给、循序推进秩序统一,并不断提升规则质量,同时还需以预警甄别和监督救济等配套机制的健全与促进来提质增效。在最终意义上,触发式监管的建设过程亦是我国市场监管现代化的探索与完善过程。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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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在知网上进行篇名条件的检索,“信用监管”可得文献2600多篇,“双随机、一公开”可得文献520多篇,“包容审慎监管”可得文献150多篇,“大数据监管”可得文献1200多篇,“非现场监管”可得文献近400篇,“沙盒监管”或“监管沙盒”可得文献300多篇,而“触发式监管”仅有文献数篇。检索时间为2026年1月1日。

(2)近年来,上海、江苏、安徽、四川、河南、江西和新疆等地方陆续开展触发式监管的新探索,但在适用的领域和范围、具体要求和措施、工作流程和环节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涉及的政策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22年3月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市场监管系统服务“九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触发式监管”工作方案》,2022年6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推进触发式监管的工作方案》,2023年5月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服务“九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触发式”监管工作方案》,2023年11月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制定《触发式监管工作指引》,2023年12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在食品生产领域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的指导意见》,2024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在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探索实施触发式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和《新疆自贸试验区触发式监管工作指引(试行)》,2024年11月资阳市市场监管局制定《2024年食品销售领域触发式监管工作方案》等。

(3)王克稳:《论市场监管事权的纵向分配》,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第56页。

(4)我国当前语境下的“监管”与“规制”都译自英文“Regulation”,学术界较为习惯使用后者,但在政府管理实务中以前者为主,本文在此对二者不加区分,在引用相关成果时则尊重原著。参见吴叶乾:《论市场活动中可予激励性监管的范围》,载《新疆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第114页。

(5)Cass R.Sunstein & Adrian Vermeule,Law and Leviathan:Redeeming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20,p.30.

(6)参见李沫:《激励型监管研究——以行政法学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9-30页。

(7)参见王俊豪:《中国特色政府监管理论体系:需求分析、构建导向与整体框架》,载《管理世界》2021年第2期,第148页。

(8)1982年《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9)对政府职能进行划分并将“市场监管”作为一项专门职能,是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的。该工作报告首次将政府职能划分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又增加了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我国政府的职能因此被划分为五个方面。

(10)参见刘亚平、苏娇妮:《中国市场监管改革70年的变迁经验与演进逻辑》,载《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5期,第16-18页。

(11)参见王克稳:《论市场监管事权的纵向分配》,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第58页。

(12)参见徐国冲、张晨舟、郭轩宇:《中国式政府监管:特征、困局与走向》,载《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1期,第73-76页。

(13)参见刘鹏:《中国市场经济监管体系改革:发展脉络与现实挑战》,载《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11期,第28页。

(14)参见董淳锷:《市场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经济法阐释》,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第74页。

(15)[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罗森塔尔:《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郑戈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5页。

(16)参见卢颂华:《美国放松规制改革的发展与启示》,载《行政论坛》2002年第3期,第79-81页。

(17)参见马怀德:《深刻认识“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快构建现代政府治理体系》,载《中国行政管理》2022年第6期,第6页。

(18)参见刘鹏:《中国市场经济监管体系改革:发展脉络与现实挑战》,载《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11期,第28页。

(19)参见张志铭、王美舒:《中国语境下的营商环境评估》,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5期,第34页。

(20)[美]史蒂芬·布雷耶:《规制及其改革》,李洪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5页。

(21)王贵松:《作为利害调整法的行政法》,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第106页。

(22)参见卢超:《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理论、实践及反思》,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3期,第795页。

(23)Rory Van Loo,The Missing Regulatory State:Monitoring Businesses in an Age of Surveillance,72 Vanderbilt University Review 1563,1574(2019).

(24)参见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在食品生产领域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的指导意见》。

(25)参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关于推进触发式监管的工作方案》。

(26)参见王玮丽、沈雪梅:《我市将触发式监管拓展至特种设备领域,守好“两道线”,监管更精准——黄线预警提醒红线一触严查》,载《南通日报》2024年6月30日,第A02版。

(27)Jennifer Nou & Julian Nyarko,Regulatory Diffusion,74 Stanford Law Review 897,936-940(2022).

(28)Lior Jacob Strahilevitz,Less Regulation,More Reputation,in HassanMasum & Mark Toveyeds.The Reputation Society:How Online Opinions are Reshaping the Offline World,The MIT Press,2011,p.63-73.

(29)参见张世煜、周莉:《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2022年版,第132-137页。

(30)胡颖廉:《“中国式”市场监管:逻辑起点、理论观点和研究重点》,载《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5期,第23页。

(31)参见《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5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5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等。

(32)参见《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4条、《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48条、《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3条、《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82条等。

(33)张效羽:《行政法视野下互联网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研究》,载《电子政务》2020年第8期,第72页。

(34)刘权:《数字经济视域下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逻辑》,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4期,第38页。

(35)参见刘权:《数字经济视域下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逻辑》,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4期,第41-45页。

(36)参见张效羽:《行政法视野下互联网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研究》,载《电子政务》2020年第8期,第82页。

(37)参见刘建义:《大数据驱动政府监管方式创新的向度》,载《行政论坛》2019年第5期,第102页。

(38)参见吴叶乾:《数字市场监管的措施之维》,载《时代法学》2023年第4期,第105页。

(39)冯洋、朱磊磊:《大数据监管权的法律限制》,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第161页。

(40)参见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出台的《市场监管系统服务“九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触发式监管”工作方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出台的《关于推进触发式监管的工作方案》、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服务“九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触发式”监管工作方案》等。

(41)参见卢超:《行政许可承诺制:程序再造与规制创新》,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6期,第91页。

(42)参见胡敏洁:《自动化行政的法律控制》,载《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2期,第61页。

(43)参见查云飞:《大数据检查的行政法构造》,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第58页。

(44)参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45)《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4条规定:“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46)参见梁平汉:《信息的逻辑:部门间关系与新经济动能》,载《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7期,第55页。

(47)参见陈柏峰:《党政体制如何塑造基层执法》,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第205-208页。

(48)参见马英娟:《监管的概念:国际视野与中国话语》,载《浙江学刊》2018年第4期,第62页。

(49)See Julia Black,Critical Reflections on Regulation,27 Australian Journal of Legal Philosophy 1,11(2002).

(50)参见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金安区市场监管系统服务“2+2”新兴产业发展实施“触发式监管”工作方案(试行)》。

(51)参见资阳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2024年食品销售领域触发式监管工作方案》。

(52)金自宁:《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前提问题》,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第5页。

(53)周昌发:《论互联网金融的激励性监管》,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4期,第24页。

(54)参见陈越峰:《风险行政的行为法构造——以重大风险设施选址为参照事项》,载《学术月刊》2020年第6期,第102页。

(55)《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可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

(56)《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提出:“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

(57)参见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服务“九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触发式”监管工作方案》。

(58)参见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出台的《市场监管系统服务“九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触发式监管”工作方案》。

(59)参见王首杰:《激励性规制:市场准入的策略?——对“专车”规制的一种理论回应》,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第91页。

(60)各地实施的触发式监管大多将上述要素进行了通盘考虑,以此厘定制度的恰当适用范围。

(61)例如新疆、南通等地试行的触发式监管。

(62)例如上海、资阳等地实施的触发式监管。

(63)参见查云飞:《大数据检查的行政法构造》,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第63页。

(64)参见王克稳:《论市场监管事权的纵向分配》,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第57页。

(65)参见吴汉洪:《市场监管要适应“大监管”和“大市场”的新要求》,载《光明日报》2022年2月22日,第11版。

(66)See Nicholas Bagley & Richard L.Revesz,Centralized Oversight of the Regulatory State,106 Columbia Law Review 1260,1284(2006).

(67)参见王克稳:《论行政审批的分类改革与替代性制度建设》,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第5-28页。

(68)参见卢超:《行政许可承诺制:程序再造与规制创新》,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6期,第97页。

(69)参见2022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70)参见卢超:《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理论、实践及反思》,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3期,第791页。

(71)参见王伟:《社会信用法论纲——基于立法专家建议稿的观察与思考》,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1期,第114页。

(72)实践中已经有地方做出了有关设计,如新疆、南通等地的触发式监管方案。

(73)参见杨曦:《利用自动监控进行非现场执法的进路及规范构建——基于事实认定的视角》,载《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6期,第86-87页。

(74)参见查云飞:《自动化行政中的事实认定——以〈行政处罚法〉第41条为中心》,载《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2期,第34-35页。

(75)《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76)参见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在食品生产领域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的指导意见》。

(77)汤善鹏:《论立法与法治的契合——探寻程序法治的理论逻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第149页。

(78)参见卢超:《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理论、实践及反思》,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3期,第795-796页。

[1](清)魏源:《圣武记》第11卷。

[2]参见张军、王永钦:《大转型:中国经济改革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格致出版社2019年版,序第6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294

引用信息:

[1]吴叶乾.触发式监管的制度内涵与法治因应[J].西部法学评论,2026,No.180(02):45-61.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20&ZD193)的阶段性成果

发布时间:

2026-04-20

出版时间: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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