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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2, No.168 94-107
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实践困境与纾解路径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工作历史进程与经验研究”(21JZD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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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面临着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实践困境。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表现为行政争议“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并通过行政争议上诉率高、申诉率高、信访率高、实体裁判率低、原告息诉服判率低等数据呈现出来。该困境背后隐藏着行政与司法之复杂关系、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以及法院“中立裁判者”与“政策实施者”双重身份矛盾等深层原因。在后立法时代,应在现行有效的法秩序框架内探寻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纾解路径。基于法教义学的研究范式,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纾解路径主要在于建立健全“府院联动”“审检联动”机制和提升法院在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中的释法说理能力。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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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如江必新教授认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内涵在于案件裁决终结、当事人矛盾真正解决、社会影响切实有效;王万华教授指出,根据实现进路标准,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可以类型化为实体裁判终结与合意终结两种模式。参见江必新:《论实质法治主义背景下的司法审查》,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6期;王万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模式及其应用》,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

[2]如章志远教授认为,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诉讼制度构造中的审判绩效考核体系、繁简分流案件处理机制和调解和解制度;曹鎏教授认为相较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上具有集成式和全周期性的特有优势。参见章志远:《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曹鎏:《行政复议制度革新的价值立场与核心问题》,载《当代法学》2022年第2期。

(1)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307页。

(2)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3)如上海、安徽、贵州、广东和吉林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又如河南、安徽、吉林等地建立的府院联动机制,甘肃省检察院与甘肃省法院会签的《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同工作的意见》等。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问题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23年8月23日,第4版。

(5)参见江国华、王磊:《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分析和实践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沈福俊:《行政检察化解行政争议功能论析》,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7期。

(6)形式化程序终结标准有较强的形式主义法治色彩,要求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所诉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裁判,不能逾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去界定案件审理范围。

(7)《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指出:“要注意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促进案结事了。”

(8)参见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林莉红:《中国行政诉讼的历史、现状与展望》,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9)参见姜明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载《法学》2014年第3期。

(10)姜伟:《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2年第3期。

(11)参见何海波:《行政诉讼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22页。

(12)参见施立栋:《得形忘意: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之省思》,载《浙江学刊》2021年第3期。

(13)参见沈福俊:《行政检察化解行政争议功能论析》,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7期。

(14)参见郭雪、杨科雄:《新时代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思考》,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5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136页。

(15)参见章志远:《法治一体建设视域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

(16)参见王世涛:《行政负责人出庭的规范分析与制度反思》,载刘艳红:《东南法学》(第3辑),东南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70页。

(17)参见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6期。

(18)参见侯学宾、陈越瓯:《人民法院的运动式治理偏好——基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行动的分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6期。

(19)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2023年3月18日,第4版。

(20)Georg Nolte,General Principles of German and European Administrative Law:A Comparison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The Modern Law Review,Vol.57:191,p212.(1994).

(21)See Aditya Bamzai,The Origins of Judicial Deference to Executive Interpretation,Yale Law Journal,Vol.126:908,p.974-1001(2017).

(22)Smiley v Citibank (South Dakota),NA,517 US 735 (1996).

(23)Vgl.BVerfGE 15,275(282).

(2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页。

(25)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6条第9项规定:“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26)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2页。

(27)梁凤云:《行政诉讼讲义》(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5页。

(28)参见黄先雄:《行政诉讼中禁止重复条款的实践反思》,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29)李适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年第6期。

(30)何海波:《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31)立法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官方释义说明中反复强调:“合法性审查是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石’之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扩大性解释,但不宜随意改变,如要调整,应当有非常强有力的理由和实践基础。”“机械式的合法性审查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全面的合理性审查却又偏离诉讼制度定位和实际情况。”参见袁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97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6-17页。

(3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二中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

(33)参见《江苏省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载江苏检察网,http://www.jsjc.gov.cn/shzs/dxal/202009/t20200907_1091337.shtml,2023年2月5日访问。

(34)参见景跃进等主编:《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8页。

(35)参见姚建宗:《法律的政治逻辑阐释》,载《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2期。

(36)参见郑智航:《党政体制塑造司法的机制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6期。

(37)参见黎晓露:《论我国法官的角色定位》,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

(38)参见翁岳生:《行政的概念与种类》,载翁岳生:《行政法》(第4版)(上册),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0年版,第11页。

(39)参见[美]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黄爱华、冯钢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5页。

(40)赵秉志、张心向:《法官角色视野下的裁判理性——以2005“中国法官十杰”先进事迹介绍为分析范本》,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

(41)参见江必新:《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关系的发展史》,载罗豪才:《行政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2页。

(42)立法机关在解释说明中指出:“维持合法性审查的更为实质的理由是,现实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实施情况以及目前司法权的现状、依法行政的推进情况,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还没有实施到位,匆忙层层加码,反而更不利于法律实施,必将影响法律权威”。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7页。

(43)参见王万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模式及其应用》,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

(44)参见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45)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3页。

(46)该案于2021年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参见王某某、苏某某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9284,2023年2月1日访问。

(47)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36号)中指出:“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牵头的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健全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拓宽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对接途径。”

(48)参见解志勇:《行政检察: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三条道路》,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

(49)参见朱全宝:《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内涵》,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

(50)杨某某与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检察监督案,参见《最高检发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102/t20210223_509722.shtml,2022年7月11日访问。

(51)参见《河北省检察机关通报“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典型案例》,载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www.he.jcy.gov.cn/jcxw/xwfbh/202103/t20210317_3160395.shtml,2022年7月29日访问。

(52)Richard A.Posner,Overcoming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p.499.

(5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行初405号行政裁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行终683号行政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行申426号行政裁定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行赔初16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行赔终2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行赔申17号行政裁定书。

(54)参见凌斌:《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55)当然,提升人民法院在行政争议审理全过程中的释法说理能力会面临着司法成本增加的诘问。事实上,无论是法院通过诉讼和解、诉讼调解方式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还是通过依法裁判方式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都能够避免后续司法诉讼资源的无谓消耗。也就是说,强调法院应在行政争议审理全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看似造成了司法成本的消耗,实则符合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中的“社会福利最优”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推论建立在当事人并非秉持着滥用诉权的基础之上。

(56)胡云腾:《论裁判文书说理与裁判活动说理》,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0日,第5版。

(57)《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58)靳学军:《在裁判说理中实现公平正义》,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7月31日,第5版。

(59)参见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138-139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6.2;D925.3

引用信息:

[1]张隆淇.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实践困境与纾解路径[J].西部法学评论,2024,No.168(02):94-107.

基金信息: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工作历史进程与经验研究”(21JZD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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