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忠军;
为了应对反腐新形势,探索与推进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势在必行。但该制度在推行时,面临“顶层设计”缺乏与规范支撑不足等多重实践困境。有必要基于该制度所依托的“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宏观背景,明确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行贿人的特殊预防功能定位,力图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中,为该制度的推行挖掘出可以支撑其合法性的规范依据。现有立法为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实践推行所供给的限制性措施,也必须通过该制度的功能定位进行合理审查与完善,以确保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既能实现预防行贿人再次实施行贿行为的制度功能,也能保证制度运行的规范法治化。
2026年01期 No.179 41-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K] [下载次数:7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何家睿;
债务加入人基于连带债务关系,在超出自己份额的清偿范围内享有追偿权。区分追偿权的效力基础不利于债务加入规范的体系化。内部份额的确定是债务加入人追偿权适用连带债务规则的关键,这一确定过程应根据第三人与债务人连带关系基础的强弱区分进行考察。《民法典》第552条“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与第519条“自己份额”在强连带关系下不可作相同解释,而应结合债务加入合同、补偿关系事实和“人头规则”等因素,在“0-100%”范围内确定份额;仅在债务加入未通知债务人或其明确反对时方可作相同解释而不发生追偿,可通过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补充适用的空间,但应受不适当无因管理和恶意不当得利规则的约束。
2026年01期 No.179 52-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5K] [下载次数:19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 - 程相洋;
我国股东临时提案制度被视为公司决策民主化的有力推进工具。但是从上市公司治理实践来看,该项制度所寄寓的民主价值并未得到充分彰显,而是沦为控股股东和董事会权利滥用的工具。究其原因,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董事会程序性暗箱操作以及股东会公开协商机制缺乏,共同导致我国股东临时提案制度的预设功能落空。作为政治民主形式在私法领域的翻版,公司法需转变其冲突性角色假定,在竞争性民主构造之下发展协商性民主,将上市公司股东会打造为先协商后表决的民主场合,强化股东临时提案的信息交流功能,如此才符合制度本身的运行机理。信息交流功能优化实现的具体路径包括主体资格层面增加股东持股条件限制,提案内容层面侧重目标公司整体利益,行权程序层面实现事前核准、事中协商与事后救济各阶段的透明化运作。
2026年01期 No.179 72-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4K] [下载次数:7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